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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济南市出台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

发布日期:2017年03月08日 



  央广网济南3月7日消息(记者桂园)济南市政府近日公布《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(试行)》,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,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8日。

  根据征求意见稿,该招商奖励办法适用于符合规定的法人,包括企业、社会组织等,不适用于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。引荐的投资项目主要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、高端装备制造、新材料、生物、新能源汽车、新能源、节能环保、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类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(以《财富》最近年度排名为准)。引进的制造类项目属于内资的,投资额需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(含人民币1亿元),属于外资项目的,合同外资额需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(含1000万美元)。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,投资额或合同外资额不设置下限。

  根据征求意见稿,内资项目,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‰作为引荐鼓励资金;外资项目,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‰作为引荐鼓励资金。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,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引荐鼓励资金。

  该征求意见稿还对引荐鼓励资金设了限制,即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鼓励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。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,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符合条件的引荐人,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、高新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。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、项目情况在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。公示没有异议的,以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。自通报印发日起,市、县区和高新区两级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,按照分配比例将奖励支付给引荐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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